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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一、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冶煉渣(GB 16487.2-2017)
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木、木制品廢料(GB 16487.3-2017)
三、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紙或紙板(GB 16487.4-2017)
四、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鋼鐵(GB 16487.6-2017)
五、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有色金屬(GB 16487.7-2017)
六、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電機(GB 16487.8-2017)
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電線電纜(GB 16487.9-2017)
八、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五金電器(GB 16487.10-2017)
九、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GB 16487.11-2017)
十、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塑料(7650,-90.00,-1.16%)(GB 16487.12-2017)
十一、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汽車壓件(GB 16487.13-2017)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2月28日
(此公告業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田世宏會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2月30日印發